技術文章
工業排氣筒作為工業廢氣排放的關鍵設施,其高度設置直接關系大氣污染物的擴散效果與周邊環境空氣質量。根據我國現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企業在設置排氣筒高度時,必須嚴格遵循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規定以及對應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氣筒高度是指自其所在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垂直距離。排氣筒高度應符合所執行排放標準的明確規定。如相關標準允許在排氣筒高度未達標時對排放濃度或排放速率進行折算的,可按標準規定執行;若標準未規定可折算情形,則排氣筒高度必須w全滿z標準限值。

對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的排污單位,如排氣筒高度未能滿足“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內建筑物5米以上"的規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排放標準限值的50%執行,且排放濃度限值不因排氣筒高度變化而調整。
對于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的工業爐窯,其煙囪(或排氣筒)z低允許高度為15米。如周邊200米范圍內存在建筑物,煙囪高度應至少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在此基礎上,具體高度還應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如煙囪高度未能滿足上述任一規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同樣須按對應標準限值的50%執行。
企業應強化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設置和管理排氣筒,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SINZEN-新澤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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